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本科生成长导师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和模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切实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16号文件)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长导师制是为学生配备指导教师的一种制度,建立导师制是学院确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深化学分制改革的重要配套举措,是加强师生交流、促进教学相长、引导和激励学生创新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导师职责
第三条关心和帮助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及时指导、掌握学生的思想、心理和学习状况,做到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的发展进行有效地精准帮助。
第四条向学生介绍学校、学院的基本情况,帮助学生认识和了解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各专业方向;指导学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确定学习进程,选择专业方向,对学生选课及辅修、修读第二学位、毕业等事宜给予指导。
第五条指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并向学生介绍专业研究的方法,组织和指导学生撰写学术论文,积极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
第六条指导学生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活动、文化创建活动、社团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第七条成长导师可采取集中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学生进行指导,通过座谈讨论、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解答学生在成长成才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导师聘任条件
第八条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第九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第十条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教学环节及培养过程,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第四章导师聘任
第十一条导师实行聘任制,由学院自主聘任,报校学生处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原则上学院每位老师都要担任导师。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或调整的,经学院同意后进行更换或调整。不称职者应及时解聘。
第十三条为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可以跨院、系、所聘请导师。
第五章导师的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每学期开学初须与所指导学生见面,了解被指导学生各方面情况,认真记录被指导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并与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十五条每位成长导师应根据学院的安排,带6名左右学生(每届两名)。
第十六条一般情况下,每月与被指导学生面谈或集体指导1次,一个学期面谈或集体指导4-6次。每次面谈指导须做好详细的文字记录并签名。
第六章导师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导师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措施,定期就导师工作的岗位审核、培训、考核、评优等进行研究部署。院学生科负责导师制的组织落实。
第十八条学院定期召开导师例会,听取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工作,切实做好导师的遴选、委派及改派、年度考核、经验总结与评优等工作。
第十九条导师辅导学生的文字记录,作为考核导师的主要依据之一。导师工作每学年考核一次,为导师做出工作鉴定,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导师待遇
第二十条导师工资依据绩效考核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每学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根据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显著者,授予“优秀导师”称号(约占导师数10%比例),表彰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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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领导小组